周永康:加强国际司法合作 有效惩治腐败犯罪
2012-6-29:    : 1

    今天,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在美丽的海滨城市大连开幕。有机会出席这届研讨会并与各位朋友再次见面,我感到十分高兴。首先,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和人民,向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参加会议的各国总检察长、司法部长、监察部长、反贪机构负责人、国际组织领导人、专家学者以及各位代表,表示热烈欢迎!

    一年前,我参加了在上海举行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三届研讨会,与来自世界各地和联合国机构、国际组织的朋友们交流了反对腐败的做法和经验,探讨了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途径和措施,并达成了广泛共识,增进了相互间的了解和友谊。

    一年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持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来规划部署,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扎实推进专项治理,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态势还没有根本改变。面对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和艰巨繁重的任务,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惩治腐败、根治腐败的决心坚定不移,将始终对腐败现象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对腐败案件发现一起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一起,决不姑息,不断以反腐倡廉的实际行动和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中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重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有效预防腐败犯罪,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障国家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借此机会,我愿向各位简要介绍一下近年来中国加强反腐败司法工作的情况。

    第一,惩治腐败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中国司法机关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部署,始终保持对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人民检察院通过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健全侦查指挥协作机制,密切与执法执纪部门的配合,努力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依法严肃查办腐败犯罪,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以来,检察机关每年立案侦查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数量都在3万件、4万人左右。人民法院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判腐败犯罪案件,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依法适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惩治腐败犯罪中准确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维护公平正义。

    第二,预防腐败犯罪的成效不断显现。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加强案件剖析和警示教育,及时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去年,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腐败建议4万多件。同时,广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积极预防和减少腐败犯罪。针对司法领域容易滋生腐败的问题,中国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执行权配置,扩大司法民主,深化司法公开,加强监督制约,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促进了公正廉洁司法。

    第三,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不断深化。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强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反腐败交流与合作,积极加入相关反腐败国际组织,参加《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项多边公约,已成为国际反腐败的重要力量。特别是我们完善境内外追赃追逃机制,先后与57个国家缔结111项各类司法协助类条约,通过引渡、遣返和司法协助、警务合作等方式,成功将一批外逃的犯罪分子缉捕归案,追回大量涉案腐败资产,充分展示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有力地震慑了腐败犯罪分子。

    资产追回是国际合作打击腐败犯罪的重要环节和手段。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腐败犯罪日益呈现出有组织、跨区域的特点,特别是对于跨国跨地区流动的腐败资产,如果不能及时追缴,不仅影响受害国经济社会发展,扰乱腐败资产流入国经济秩序,而且容易助长腐败犯罪的蔓延,损害打击腐败犯罪的成效。为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专门规定了资产追回机制,要求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认真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积极开展追缴和返还腐败资产的国际合作,已经成为各国、各地区反贪机构的共同愿望和迫切要求。本届研讨会以“资产追回”为主题进行交流研讨,是落实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五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马拉喀什宣言》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对加强腐败资产追回的国际合作,促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腐败,发挥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中国高度重视追缴和没收腐败资产,通过建立健全防范腐败分子外逃、境外缉捕、涉案资产返还等工作机制,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积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根据国际公约以及司法协助条约和协定、引渡条约、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综合运用直接追回资产、民事诉讼追回资产等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地推动和实现对腐败资产、犯罪收益的有效追回。同时,我们积极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做好有关国内法与公约的衔接工作,消除资产追回的法律障碍。2006年10月,中国制定颁布了《反洗钱法》。今年3月,中国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规定了对腐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没收程序,实现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资产追回规定的衔接。我们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在尊重主权、平等互利、求同存异、注重实效的原则下,进一步加强包括资产追回在内的国际反腐败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大惩治跨国跨地区腐败犯罪力度,共同推动国际反腐败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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